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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台当局无权拿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事
http://www.CRNTT.com   2025-03-31 11:58:50


  中评社香港3月31日电/澳门新华澳报31日发表富权文章:台当局无权拿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事。以下为文章内容。

   陆配网红刘振亚(网名“亚亚”)被“内政部”“移民署”命限期离境之后,刘振亚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其“理据”是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因而支持“内政部”“移民署”撤销刘振亚居留许可并限期出境处分。而刘振亚也已经于本月二十五日离开台湾地区。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一项“禁止鼓吹战争”的条文之举,中正大学传播学系教授罗世宏贴文指出,法院混淆“鼓吹战争”与政治言论,误用国际人权公约,使两公约变成打压异议言论的工具,背离其原初保障人权之立法精神。罗世宏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但未能充分展现法院应有保护人权的担当,反而在引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在法律论理上存在明显瑕疵,主要问题在于:法院混淆了国际公约对缔约国之立法义务,与对个人所能直接适用之法律责任之界线。至今台湾地区法规中并无任何具体法律条文,将“鼓吹战争的宣传”明文定义为违法或予以禁止。

  罗世宏说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仅为对缔约国的立法义务性规范,非可直接对个人处以不利处分之明确法律条文。倘若政府认为该条应予落实,应由“立法院”明确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哪些行为构成“鼓吹战争”,并明定其法律效果与执法标准。在法律尚未具体化前,任何以此作为处罚依据之行政行为或司法判决,皆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与罪刑法定主义之虞;法院直接将抽象国际义务化为行政惩处正当性,显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在国内适用的基本理解与程序要求。罗世宏又指出,法院对刘振亚言论内容的判断,仅停留于将其支持中国以武力统一台湾的立场等同于“鼓吹战争”,未就其言论是否具备“煽动实质暴力行为”、“制造即时安全威胁”、“具有战争动员之功能”等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罗世宏的贴文,在台湾地区法学界引起颇大的回响,各种不同意见都有。反对者喋喋不休地说,刘振亚鼓吹“武统”,就是“鼓吹战争”,因而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此,笔者在周休时翻阅了一些诠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威著作,包括曾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任职,在写作过程中得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全力支持的曼弗雷德•诺瓦克教授所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由孙世彦、毕小青等翻译),及曾担任过联合国刑事司法部门的专业官员,并曾参与制定一些联合国人权及刑事司法文书的杨宇冠教授所着的《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等,其所诠释的观点,都与罗世宏的所指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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