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富权:台当局无权拿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事
http://www.CRNTT.com   2025-03-31 11:58:50


 
  实际上,上述权威著作都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与该《公约》其他条款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关于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是对国家、组织或个人的禁止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公约》第十九条(注:表达自由)的一项限制。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需要禁止的行为和第十九条所载发表自由这种权利的情况一样,行使后者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战争宣传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战争宣传,而是禁止可能导致或实际导致侵略行动、破坏《联合国宪章》所主张的和平的战争。《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禁止关于自卫的主权或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人民自决和独立权利的主张,而是反对侵略战争。
  
  其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说事,那是自我贴金,因为直到如今,联合国都没有承认台湾当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地位,因为台湾当局并非是联合国的成员体。
  
  实际上,虽然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开放签署时,当时窃据联合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已经由其当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刘锴签署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允许个人向人权委员会诉告其本国政府违反公约)。但在此后,由于当时的实行独裁统治的国民党政权对该“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存有疑虑,及当时台湾地区限制人权的“国内法”也未能符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规范的人权标准,而一直未有将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送交“立法院”履行批准手续。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台湾当局也随之被排除在国际人权体系之外。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法院”终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并于同年六月十五日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但立即被联合国以联合国大会二七五八号决议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合法代表为由而拒绝接收存放。
  
  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连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说事的“权利”都没有。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