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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位特邀嘉宾针对“违法发放贷款并受贿应否并罚”展开讨论。(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中评社北京4月3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甲,曾任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A市D区支行党委委员等职务。
违反廉洁纪律。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甲在担任A市C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筹集100万元出借给A市某林业发展公司(该公司为A市C区支行信贷客户,在此期间,该公司存在资金需求,同期向其他民事主体有多笔借款,且多笔借款所支付的月利率大于或等于3%),并按3%的月利率收取利息。2019年1月,甲收回本金100万元,累计收取利息45万余元。
受贿罪。2010年8月至2016年2月,甲在担任A市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贷款调查、审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66万余元。
其中,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乙关联的多家企业多次向A市B区支行申请贷款,贷款总额长期维持在1.2亿元以上,最高时达1.6亿余元。甲利用其担任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公司业务部的职务便利,在乙关联企业申请贷款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甲为谋取私利主动向乙提出对外出借资金以收取高息的想法,乙为感谢甲在贷款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银行贷款已经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无借款需求而主动应承向甲借款,并向甲表示以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甲明知乙没有资金需求,仍于2014年3月将自有资金和向其亲属丙筹集的100万元共200万元“借给”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未签订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4月,乙将首笔“利息”6万元转账到甲妻子账户,为逃避调查,甲授意此后通过其妻妹账户收取“利息”。2016年2月,甲调离A市B区支行到A市C区支行工作,乙遂将200万元本金归还甲,结束“借贷”关系。在此期间,乙未使用该200万元“借款”,甲收受乙以支付“利息”名义送予的好处费共计123万余元。因出借款中有100万元系丙提供,甲便将收取“利息”中的67万余元给了丙。
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甲利用其担任A市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向多家公司和个人违法发放贷款。甲收受上述贷款相关人员好处费共计35.68万余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甲利用其担任A市B区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多家公司和个人请托,在明知其借款用途不真实、贷款资料虚假或冒名贷款等情形下,要求下属不严格调查、形成不实的调查报告,并作为分管副行长对相关公司和个人申请的贷款审核通过,违法发放贷款3670万元,造成本金456.25万余元未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