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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长和港口交易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http://www.CRNTT.com   2025-05-07 18:19:48


  中评社北京5月7日电/网评:长和港口交易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来源:大公网  作者:顾敏康

  关于长和港口交易,官方与民间有不少评论。笔者在法言法,打算从法律视角解读此交易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具有域外管辖权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反垄断法》可以规制到这个交易?香港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不能适用香港。理由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由于《反垄断法》作为全国性法律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此,不能按照《反垄断法》去审查长和港口交易。进而认为,长和本身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只接受港交所根据上市公司条例的监管;而且这种监管亦属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按照基本法第22条规定,国家市监总局“不得干预”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长和,处置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商业交易。

  这种理解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此条规定,揭示了《反垄断法》是具有域外管辖权的,与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所谓域外管辖权,通常指一国对发生在境外的行为主张其法律管辖权。即使有关经营者处于香港,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属于“境外”,如果香港企业所进行的国际并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则内地主管部门当然可以依法行使域外管辖权。

  以美国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案为例,2009年商务部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两家美国公司的合并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剥离其在中国境内的该项疫苗义务,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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