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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依法通缉护国安 儆恶惩奸彰公义
http://www.CRNTT.com   2025-07-28 22:49:51


  中评社北京7月28日电/网评:依法通缉护国安 儆恶惩奸彰公义

  来源:文汇网 作者:傅健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

  警方国安处7月25日依法悬红通缉19名身处境外的嫌犯,指他们涉筹组“香港议会”,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此次行动以“违法必究,虽远必诛”的法治决心,守住国家安全底线。奉劝这些被通缉者临崖勒马,尽快回港自首,接受公平审讯,否则将终身背负“国安通缉犯”的骂名,更要承受法律的惩罚。

  所谓“香港议会”的组织及其成员,公然推动“自决”、企图制定所谓的“香港宪法”,并企图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甚至妄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特区政权机关。香港警方公布悬红通缉有关嫌犯后,英国外交部及内政部发表所谓联合声明,抹黑特区政府是跨境镇压,反对香港国安法侵蚀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云云。特区政府严正反驳,强调必会用尽所有方法,依法追捕及打击潜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全力做到“违法必究,虽远必诛”。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每个国家都会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依法追捕及打击潜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的罪行具有适当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

  香港国安法具有域外管辖权

  是次通缉行动具有清晰的法理依据、事实和证据支持,完全合宪合法、合情合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7条“属人管辖权”,袁弓夷等被通缉者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境外犯案亦须承担本港刑责。另外,按照香港国安法第38条“保护性管辖权”,当境外行为实质危害中国国安,主权国家有权追责,此乃国际社会共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没有“避风港”,境外也不是法外之地。“香港议会”公然推动“香港自决”、制定所谓“宪法”,直接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宪制秩序,符合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以非法手段推翻中央政权机关”的罪行定义。正如香港终审法院判例HKSAR v Lai Chee Ying[2021]所强调:“危害国安行为不因地域界限而免责。”任何人只要犯了罪,跑到天涯海角,也会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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