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8日电/据文汇网报导,男团MIRROR于2022年7月在红磡香港体育馆举行的演唱会发生堕屏事故,两名舞蹈员李启言(阿Mo)及张梓峯(阿峯)遭压中受伤。阿Mo继本月初在区域法院向雇主公司“舞馆有限公司”申索雇员补偿胜诉后,上周五(25日)再入禀高等法院,分三案向康文署及演唱会总承办商艺能工程等11间公司,即合共12名被告提出人身伤亡诉讼。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3宗案件已排期在2026年1月9日进行核对列表审核聆讯。
三宗人身伤亡案的原告均是李启言,首案7名被告为艺能工程有限公司、广域策划有限公司、协兴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联和专业服务有限公司、Lo Chung Kai Kenneth and Yiu Yuk Ying trading as C.A.N.I,辉固(香港)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次案4名被告为后会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舞馆有限公司、香港创科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及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ITP);第三宗案件被告则为东莞市铫龙舞台制作有限公司。
入禀状指,2022年7月28日约22时35分在红磡香港体育馆举行的“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期间,李启言作为舞蹈员工作时,一块悬吊半空或固定在天花板上的约4米 x 4米、重逾500公斤的LED屏幕,突然崩塌、从高处脱落或坠下,压伤李启言,造成其严重的人身伤害、损失及损害。李启言要求12名被告对其遭受的灾难性人身伤害、损失及损害作出赔偿,包括利息及诉讼费用。
入禀状指,MIRROR演唱会事故是因12名被告的疏忽、共同违反法定职责及违反一般谨慎义务所致。首案7名被告在控制、监督及授权使用场地,设计、采购、协调、组装、维护、校准、检查及认证桁架系统、升降机制及其相关组件,包括用于安装、支撑或操作LED屏幕的组件时疏忽及违反职责。舞馆有限公司则违反雇佣合约及疏忽等,以致次案4名被告需共同承担连带或个别的替代责任。第三案的被告东莞市铫龙舞台制作有限公司则在桁架系统及升降机及其组件的设计、制造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疏忽及违反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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