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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实践检视与实施路径探讨
http://www.CRNTT.com   2025-08-06 11:20:12


 
  (二)部分外部势力的图谋不轨

  当前,国际格局深刻调整,台湾问题是众多外部势力为牵制中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崛起和发展而处心积虑开展博弈的中心和焦点。台湾问题与中美、中日战略博弈相互交织,美、日等国高度重视台湾问题在其遏华战略中的前沿地位,进而加大力度在台海两岸投棋布子,图谋提高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成本和代价。

  在中美关系中,台湾问题已成为冷战后美国制衡中国的重要切入点,针对中国政府能否采取武力措施解决台湾问题这一议题,美国方面已然采取诸多“防范”措施。早在1979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强调美国最为关切的是台湾问题必须用和平方式予以解决。2000年,“加强台湾安全法”在美国获得通过,与“与台湾关系法”相比,“加强台湾安全法”在军事方面加强美国对台湾的“保护”。无论是“与台湾关系法”还是“加强台湾安全法”,都与《反分裂国家法》的立场背道而驰。《反分裂国家法》坚持的立场是: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但幷不排除在必要时采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来解决台湾问题。而“与台湾关系法”和“加强台湾安全法”强调的是美国对台湾问题的干涉,阻止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而采用武力等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确切地说,自《反分裂国家法》出台施行至今,美国方面非但没有采取措施废止或者更改相关立法内容,反而时常将这些与《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宗旨相抵触的法案提上时政热点,以此干扰《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恶化中国政府落实《反分裂国家法》有关规定的国际环境。

  影响《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的外部因素,不仅包含美国因素,还包含日本因素。虽然在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断绝与台当局所谓的“外交关系”,与台湾的交流仅限于经济、文化领域民间的、非官方的交流,但在冷战后,随着国际局势和日本国内政治思潮的右倾化,日本与台湾的交流出现新特点、新变化,如全面突破经济文化领域交流的限制、推动日台安全领域的合作、加强与美国联合干预台海关系等。⑤近年来,日本已然采取诸多措施“积极”介入台湾问题,对台海局势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也为《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增加难度。日本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条约的方式将台湾纳入“防卫圈”,如通过“自卫队法修正案”“新安保法案”“安保三文件”(“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国家防卫战略”“防卫力整备计划”)等国内法,或加强与美国之间的安全合作、建立军事同盟关系,充当美台之间军事合作桥梁,形成“美主日辅”的关系共同介入台湾问题,逐步将台湾纳入其“防卫”范围。此举同前述美国为防止中国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国家统一的做法如出一辙。日本右翼势力对台湾周围岛屿的侵占野心长期存在,其对“台独”分裂势力及“台独”分裂活动的支持不会骤然消减,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和中国统一产生的威胁,在短时间内也不会发生改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形势下日本出于维持对华关系的需要,把在台湾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表达得更为模糊、更为隐蔽,然而其实质却是在偏离《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涉台精神。⑥日本政府充分利用《中日联合声明》中双方认知的差异性,以此寻求多种途径“积极”介入台湾问题,在台湾问题上争夺话语权。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日本政府仍会继续围绕台湾问题给中国制造麻烦,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牵制着《反分裂国家法》的有效施行。

  三、《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路径探讨

  与其他法律一样,《反分裂国家法》也有着明确的规范构造,其第二条至第九条组成“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规范模式。《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是开展反分裂国家斗争可遵循的基本原则,包含台湾地区法律地位的界定及台湾问题的性质定位等内容;第五条至第九条是开展反分裂国家斗争和解决台湾问题时可遵循的具体规则,包含不同时期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和步骤安排。具体来说,第六条、第七条组成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涵盖国家为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可采取的“五个鼓励和推动”、台海两岸在和平统一进程中可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六大议题”等内容;第八条、第九条组成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列明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实质性要件、程序性安排和法律后果及边界要素;第五条则是有关国家统一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能够为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后的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与帮助。明晰《反分裂国家法》的规范构造,对其在两岸关系不同时期的实施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总的来说,有关《反分裂国家法》在下一阶段的实施方向,应在持续深化《反分裂国家法》规范韧性的基础上,从大陆方面、两岸间、台湾岛内、国际社会等不同空间维度展开法的实践路径探索,由此深化《反分裂国家法》的规范效力。

  (一)持续深化《反分裂国家法》的规范韧性

  法的规范韧性的实现,幷非只有通过司法活动将法律适用到具体事实上这样一个一般性的过程,还可以通过其他行为,如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等。《反分裂国家法》规范韧性的实现,坚定立法者意图是首要途径,其次是依法严厉打击“台独”分裂势力。

  一方面,在处理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时,坚定《反分裂国家法》的一贯立场,持续发挥《反分裂国家法》“对台基本法”的规范功能。《反分裂国家法》幷非是一部单纯的“政治宣示法”,抑或是“动武授权法”,其是一部国家为处理两岸关系、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而订立的“对台基本法”。《反分裂国家法》天然地具备“反分裂”“护发展”“促统一”的规范功能,其主要篇幅在于如何争取和平统一、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海峡两岸的良性互动和共同繁荣,如第六条列明的“五个鼓励和推动”,第七条指出的“六大议题”,第九条着重强调要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即便是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也要尽最大可能做到这一点。《反分裂国家法》在表明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统一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大陆方面坚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无论是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过去阶段,还是在两岸关系发展的未来阶段,大陆方面必将、也必会坚定贯彻《反分裂国家法》的一贯立场。

  另一方面,坚决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厉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强化《反分裂国家法》的惩戒功能。面对日益猖獗的“台独”分裂势力,综合运用《反分裂国家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意见》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开展打击“台独”分裂势力活动,势在必行。当发生《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的三种情形之一时,为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用于解决问题。总之,在打击“台独”分裂势力时,坚决贯彻执行《反分裂国家法》的规范内容,一是能够让《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地见效,从而提升其规范韧性;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守护两岸民众“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共同认知,为《反分裂国家法》相关规定在两岸间的推行创造必要条件。

  (二)在两岸间创设有益于《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的外部环境

  法的有力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归因于两岸现状,围绕《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宗旨及条文内容采取措施,仍是深化《反分裂国家法》规范效力的有效方式。具体来说,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是围绕《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宗旨及条文内容,继续出台大陆对台政策。下一阶段,研究制定对台政策仍是大陆对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宗旨及条文内容对大陆对台政策的研究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如第六条强调的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两岸教科文卫体交流等事项,均是现阶段两岸工作的核心事项,大陆方面可围绕这些议题继续做深做实对台工作,延续大陆对台工作的一贯立场。另一方面,围绕《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宗旨及条文内容出台大陆对台政策,有其现实意义,系列政策措施的施行,在争取台湾同胞民心民意的同时,也为《反分裂国家法》在台海两岸的实施营造宽松环境,这也充分反映大陆对台政策与法律规范融合互动的事实。

  二是以《反分裂国家法》列明的方式,开展两岸间非官方交往。对于现阶段的两岸关系,要承认的事实是两岸在法理上仍属“敌对状态”、政治对立依旧,两岸对未来政治发展目标的认知相差甚远。两岸间的政治对立和不信任一直以来都是两岸关系的主要表现形态,特别是在台湾第三次“政党轮替”后,两岸间的这种政治对立强度和不信任度有增无减,两岸双方开展平等协商和谈判所面对的形势更为严峻。在这一背景下,两岸间非官方交往即成为当下两岸交流的主要形式,两岸间非官方交往主要是指《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列明的两岸间人员往来、经济交流与合作、教科文卫体事业交流等。相较两岸间的官方交往,以两岸学术交流、民间团体往来等形式为主要表现形态的两岸间非官方交往幷不具备浓厚的政治色彩。虽然近两年两岸间非官方交往受到台当局“反渗透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恶意干扰,但两岸间非官方交往仍对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下一阶段,以《反分裂国家法》列明的方式开展两岸间非官方交往仍是两岸交流的主要渠道。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开展两岸交流活动,不仅为实施《反分裂国家法》创设有益环境,更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理解、推广与接纳。

  三是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减少台胞在大陆发展的顾虑。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用于推动两岸交流,如对致力于两岸和平发展、建设文化产业、提升文化和民族认同等方面的项目和成果予以物质保障,支持两岸青年学生、两岸学术团体、两岸商人代表等群体参与两岸学术交流和民间团体的互访活动。但这些举措却不断被民进党当局“误读”,甚至是恶意、非法干扰。大陆方面有必要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民进党当局采取的所谓“惩戒措施”展开法理批判和事实披露,组织专家学者、法律专业工作者为受到不法处罚的台胞提供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帮助台胞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有效应对民进党当局的恶意“惩戒措施”,从而减少台胞在大陆发展的顾虑。

  (三)充分运用国际法规约遏制外部势力的不法干预

  外部不法势力藉由多种途径干预台湾问题,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在当下也有着现实紧迫性。不仅如此,“台独”分裂势力亦是时常通过谋求参加国际组织来营造“台独”氛围,为个别国家干预台湾问题提供理由和便捷途径。在当今国际社会,政治手段和外交手段依然是解决问题的主流方式,中国政府在遏制外部不法势力干预台湾问题时引入法律手段和法治因素,对于强化相关工作的系统性、预测性、有效性和正当性都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应对措施和结果的法理正当性与道义正当性。另一方面,“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幷无绝对的界线。”⑦国际法对国内事务的处理有着一定的联系幷发生作用,在国际法层面寻求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依据有其必要性。

  在理论上,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法律原则为开展反分裂国家斗争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其与《反分裂国家法》列明的一个中国原则、反分裂反干涉立场有着目的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根据“正义战争”学说,按照一般国际法,战争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战争只有作为对不合法行为的反应,才是被允许的,而且只有当战争是针对对这种行为(即不法行为)负责的主体时,才是被允许的。⑧《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⑨如若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九条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也是基于两岸内战状态下采取的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惩戒措施。这是在国际法框架内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在国际法上有着绝对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依据。

  尽管国际法上的这些原则和规范已经成为学界家喻户晓、老生常谈的对象,但在建构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这一议题上,有必要重提国际法上的相关原则和规范、重申其重要性,因为国际法是中国和平发展道路上极为重要的外部法律基础。运用国际法上的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等国际法规则以及条约规范,对遏制域外大国势力和国际组织不法干预台湾问题有着独到作用。

  四、结语

  台湾问题将进入一个“十年关键期”。⑩在这一关键期内,《反分裂国家法》仍具有“对台基本法”的功能,不管是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宗旨出台政策措施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还是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相关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及规范内容始终是大陆对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中阐明的立场,在《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的20年时间里未有任何动摇,在未来,这一立场依然坚定。面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受到岛内“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不法势力的恶意干扰,大陆方面应积极应对挑战,在大陆对台一贯立场和做法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应对措施,如本文讨论的创设有益于《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的外部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台独”分裂势力、遏制外部势力的不法干预等,开展这些工作的目的在于提升与实现《反分裂国家法》的规范效力,更在于维护两岸民众“以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共识。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2024R0067)、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年度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FTYY202300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社评:<反分裂法>20年历久弥新历久弥坚》,中国评论网,https://www.crntt.com/doc/93_17211_107029762_1_0124000850.html,2025年1月24日。

  ②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全椒县宜妆日用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辩称“原告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旗舰店,以及出具的多个公证书中公然把台湾、香港和中国一起列为国家,涉嫌违反我国《反分裂国家法》……”参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全椒县宜妆日用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民初31号。

  ③在“上海励欣展览有限公司与胡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中国’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参见《上海励欣展览有限公司与胡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90551号。

  ④《国台办:强烈反对民进党当局藉提升所谓旅游警示进行政治操弄》,新华网,http://www3.xinhuanet.com/tw/20240628/aa6cd7c38c6d4581955864fc1c3b73b9/c.html,2024年6月28日。

  ⑤陈永明:《日本加强与台湾关系的原因及影响》,《当代亚太》2006年第2期,第51-53页。

  ⑥吕耀东:《中日复交后“台湾问题”的凸显与外交对决》,《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5页。

  ⑦[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5页。

  ⑧[美]汉斯·凯尔森着:《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

  ⑨《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9年01月03日第02版。

  ⑩王英津:《台湾问题将进入十年关键期》,中国评论网,https://www.crntt.com/doc/93_10095_107034164_1_0210000705.html,2025年2月10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6月号,总第330期,P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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