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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灿遭收押禁见 桃园地院判决理由曝光
http://www.CRNTT.com   2024-07-11 21:44:49


郑文灿11日遭羁押禁见。(中评社 卢诚辉摄)
  中评社桃园7月11日电(记者 卢诚辉)民进党籍前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因桃园市长任内土地开发案涉贪,桃园地院11日下午2点第三度召开羁押庭。历经近4个小时的激烈攻防后,桃园地院在下午5时57分裁定郑文灿羁押禁见。郑文灿在晚间7点从桃园地院搭乘囚车直接前往桃园看守所报到,郑的律师陈永来已在晚间约9点到桃园地院递交抗告书。

  桃园地方法院针对郑文灿案发布新闻稿如下: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更二字第17号新闻稿

  被告郑O灿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前经本院裁定以新台币1200万元具保,经检察官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审理后撤销发回本院更裁。本院讯问后,裁定如下:

  主文

  郑O灿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理由

  一、犯罪嫌疑部分:

  ㈠被告经讯问后,否认有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惟此有证人廖○松、廖○廷之证述及卷内相关通讯监察译文、通讯软体对话可佐,应认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㈡至于声请意旨所指被告泄密等情,依廖○廷、廖○松之供述及通讯监察译文,固然可以证明其二人知悉廖○松遭监听之事实,惟此秘密之来源是否为被告,卷内仅有廖○廷之证述,至多只能形成被告有泄密犯行之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达于羁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门槛。声请意旨所指洗钱罪嫌依卷内资料,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有掩饰或隐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行为,故此部分亦难以认为已达羁押之犯罪嫌疑重大之门槛。

  二、羁押原因

  ㈠逃亡部分

  被告所涉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于趋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证或灭证之可能性较高,且被告具有相当之政商人脉及资历,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认犯行,而有躲避罪责之动机,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

  ㈡串证部分

  1.被告于113年7月5日应讯前之当日上午,即以LINE通讯软体传送讯息予其秘书施○廷,其讯息内容与被告应讯时答辩方向相同,可见被告于应讯前已经有管道得知检察官之侦办内容并拟妥答辩方向,并在应讯前将所拟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被告之秘书施○廷作为被告与他人之沟通联系管道,亦多次居间为廖○松、廖○廷与被告传递讯息,足以居于传递案情讯息之重要地位,参酌被告于第一次应讯前,已有将自己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显见确实有串证之疑虑。

  2.被告于107年5月21日晚间曾前往廖○廷之住处,可见被告确实有可能私下与案件重要关系人会面沟通而加深其串证之疑虑。

  3.本案涉及桃园市土地开发案,参与机关及承办人员众多,又尚在侦查阶段,相关证人之范围尚待侦查机关调查,依检察官所主张之侦查计划,本案尚有其他参与土地开发有关之人员尚未到案,而各该人员之待证事实系为证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请托后系如何实施相关职务上作为,而与被告所涉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之构成要件有关,且检察官亦已提出相关之证人身份,而非凭空抽象论述,又被告从政多年,政商关系密切,又曾任桃园市市长,对于过去部属或本案检察官所主张之证人仍然存在基于过去职务或情谊所生之影响力,应认检察官主张本案尚有勾串证人之可能性应属有据。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为重罪,其串证及灭证之可能性较高,已如前述。综上所述,应认本案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三、羁押之必要性

  串证之羁押原因本质上难以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较小之手段予以担保,本案尚有诸多人证待调查,而收贿罪之犯罪实行具有其隐密性,亦高度抑赖侦查机关对相关证人证词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经勾串,即难以完整重现犯罪之事实。又被告与其他证人之沟通联系管道未必能为侦查机关所全盘掌握。故纵使就逃亡之羁押原因得以透过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担保,就现阶段之侦查进程而言,针对串证之羁押原因尚难透过其他侵害较小之手段予以担保,应认有羁押之必要,故命被告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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