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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院”控柯文哲违法收政治献金没入五千多万
http://www.CRNTT.com   2025-03-19 20:50:13


柯文哲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查核范围及时序表。(照片:台监察院提供)
  中评社台北3月19日电/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遭检举2024大选时违法收受政治献金,台“监察院”19日通过查核报告,裁罚柯文哲374万元,另没入5579万余元,签证会计师端木正移付惩戒,同一组拟参选人吴欣盈免罚。

  “监察院”19日发布新闻稿表示,廉政委员会于2025年3月19日审议通过“2024年“总统”、“副总统”选举拟参选人柯文哲、吴欣盈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情形”之查核报告,同一组拟参选人吴欣盈免罚,柯文哲裁处罚锾新台币(下同)374万元、没入5579万3888元,签证会计师端木正移付惩戒。调查之启动,源起于林延凤等5人陆续向“监察院”提出检举。

  “监察院”表示,该案查核范围,系针对柯文哲设立政治献金专户于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间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申报。至于柯文哲于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献金、柯文哲代收多笔他人捐赠台湾民众党之政治献金、木可公司代收政党YT频道抖内等涉有违反政治献金法之争议,均行另案办理。

  “监察院”指出,自2024年8月12日派员调查,旋即函请柯文哲检送政治献金收支凭证原本到院。但因资料已遭“调查局”扣押取走,“监察院”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9条规定,函请台北地检署提供行政协助,并于8月底动员多名承办人员两度前往“调查局”北部机动工作站,将全部近10大箱扣押资料悉数翻拍后,始取得申报之凭证资料。旋经函询相关主管机关检附凭证、收支对象查报资料及约询有关人员,于查核后发现逾2万笔收支涉有违反11大项政治献金法规定情事,并依法函请被查核人陈述意见。

  “监察院”说,惟柯文哲于2024年9月5日因刑案羁押于台北看守所且被禁止接见及通信,为保障柯文哲行使陈述意见之法定权益,“监察院”函询检察官得知受限于羁押法第66条规定,考量柯文哲无从求援所外人员协力得以完整陈述意见之情事而暂停调查进程。直到检察官于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诉,柯文哲具保停押后,遂以最速件公文寄送柯文哲住所请其陈述意见,复于2025年1月间收到柯文哲委托之代理人黄珊珊提出陈述意见函后,全案调查程序才告完备。嗣完成查核报告,循序提列2025年3月19日廉政委员会审议。

  “监察院”说明,政治献金法所规范的对象为政党及拟参选人,对于拟参选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过失,依司法实务见解类推适用行政罚法第7条规定,由拟参选人负推定的故意过失责任。是以拟参选人申报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之收支违反相关规定,自应以拟参选人为裁罚对象。

  经“监察院”廉政委员会认定本案会计报告书之收支违反政治献金法情形包括:
 
  (1)募款演唱会售票及透过木可公司贩售竞选小物合计4067万8453元之巨额收入,故意匿未申报;复有虚报1笔收入及86笔无交易事实等虚报支出计2463万719元,因故意申报不实收支金额达6530万9172元,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并没入匿未申报之收入4067万8453元。

  (2)故意违反法定支出项目,以4笔高额授权费(金)名义给付木可公司计1500万元,违反同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并没入违法支出金额1500万元。

  (3)未尽查证义务收受不符规定之政治献金,未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返还或缴库等违反同法第15条第1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8万元并没入11万5435元。

  (4)收受164笔政治献金逾15日始存入专户,违反同法第10条第2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6万元。

  以上合计裁处罚锾374万元并没入5579万3888元。另查出捐赠者违法部分,有营利事业于捐赠时其主要成员之董事长为外国法人,违反外资不得捐赠之规定、个人对同一组拟参选人于同一年度捐赠总额超过法定10万元之限额等违法捐赠行为,“监察院”亦均分别依法裁罚。

  “监察院”强调,拟参选人为募集政治献金而举办活动,政治献金法并无限制募款活动之态样,拟参选人自可展现创意举办不同型态之募款活动,包含委由营利事业办理。惟该活动所售票券、贩售之物品价额等,如构成对拟参选人不相当对价之给付,该募款活动之收入即属政治献金捐赠收入,不因该活动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赋(娱乐税、营业税等)而改变其为政治献金之本质,故仍应依政治献金法相关规定,将贩售之金额于法定期间内存入政治献金专户、开立收据并申报于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举办募款活动之相关成本支出,亦得列报为政治献金支出。

  “监察院”表示,多年来,拟参选人募款餐会或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规定列报,柯文哲于2018年间竞选台北市市长亦曾遵循此方式申报该次会计报告书,为此,“监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动不论形式为何,均应依此列报。

  “监察院”说,至于舆情反映及民众检举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项违法情事,“监察院”经过调查及约询后,认定依现有事证,尚难认属违法者,包括:

  (1)申报之现金捐赠笔数比例过高乙事,经查证结果,为登帐人员将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赠,错误登载为“现金”,实际应登载为汇款捐赠比例为92%,将于结案后限期被查核人就错登捐赠方式部分予以更正。

  (2)申报有数人反复多次捐赠并有多笔“现金捐赠99999元”遭质疑为京华城案相关乙事,根据政治献金法之捐赠限额规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额加总,并无次数之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报单笔捐赠金额99999元共33笔,均系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赠,除有将捐赠方式错登为现金捐赠外,尚无具体证据认捐赠者系与威京集团可能相关。

  (3)申报多笔收入之捐赠者地址不在“本国”疑属外资捐赠部分,经查共计166笔,均符合规定登载,依现有资料,尚难遽认违法。

  (4)申报高额竞选总部装潢费乙事,经查证结果,均有施工查验证明、合法凭证及价金给付金流,难认未符支出规定,至于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豪奢浪费,尚非“监察院”查核职权行使范围。

  (5)购买SOGO礼券疑有违法或去向不明乙事,经查证结果,有合法凭证及金流,并作为员工福利用途,惟该项支出应改列人事支出科目,并应补正职工领据或领用名册。

  “监察院”表示,有关柯文哲代理人黄珊珊于2025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监察院”,以“尚有数百笔凭证并未登打,金额高达千余万元,也有数百笔错漏、登载错误”请求对上开会计报告书补报更正及剔除错误乙节,亦经“监察院”廉政委员会审核相关规定决议不予同意。

  “监察院”指出,根据政治献金法第30条及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5条第1项规定,查核程序开始时之申报资料业经依法公开于网路且据为查核标的,拟参选人仅得按“监察院”通知查核之结果为限期补正。本案自2024年8月12日立案派查启动查核程序日起,即无由拟参选人申请更正致变动查核标的之余地。又“监察院”将依全案查核结果,就上开认定违法虚报收支、匿报收入、违反法定项目支用部分通知补正,至于匿未申报收入之成本支出,亦得由申报人检附相关凭证提经审核后,并同补列。另就台湾民众党前曾于2024年10月4日函请“监察院”协助更正本案会计报告书,基于同上规定,且拟参选人所属政党未受合法委任自无权代理等原因,“监察院”于2024年11月27日已函复该党,并于同年12月23日官网发布新闻稿澄清事实,并予叙明。

  “监察院”廉政委员会除决议上开罚锾及没入之查核结果外,亦决议:“监察院”依会计师法第63条第1项规定为该业务事件主管机关,就上开会计报告书之签证会计师端木正,执行帐务业务虚伪登载及查核签证业务未依照“会计师办理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查核签证须知”及其所设计之查核程序等违反会计师法第11条第1项及第41条等规定,且情节重大,已该当同法第61条第6款应付惩戒事由,依法检具事证移请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透过本件案例,“监察院”期望未来会计师执行政治献金业务,均能恪守相关法令规范,忠实记载、核实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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