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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秀莲指李贞秀自动丧失陆籍 台官方反驳
http://www.CRNTT.com   2026-04-01 18:26:25
“内政部长”刘世芳。(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4月1日电/台湾民众党不分区“立委”、陆配李贞秀“立委”资格持续延烧,吕秀莲昨天说,根据“国籍法”,李贞秀依法取得“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不必特别申请,应抛意识形态依法行事。对此,台“内政部”1日回应,任公职者如主张已依该国法令自动丧失国籍,仍应提交该国官方书面证明,证明其担任公职确实符合“国籍法”第20条规定,并无自动丧失,不必申请情况。

  吕秀莲引述“国籍法”第10条,认为李贞秀有资格参选“立委”,甚至正副“总统”。此外,依照“国籍法”第9条李贞秀依法取得“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不必特别申请,除非“内政部”或情治单位出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2条的具体证据,否则根据当前两岸各自实施的“国籍法”,朝野必须抛开意识形态,依法行事。

  “内政部”指出,“国籍法”第10条是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订有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公职限制。原中国大陆人民登记为公职候选人,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规定,应在台设籍满10年始得登记参选,并非适用“国籍法”第10条规定。但中国大陆人民当选后,任职资格条件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未规定,自应与一般民众相同,遵守“国籍法”第20条,禁止具有“双重国籍”者,担任公职规定。

  “内政部”强调,依“国籍法”第20条规定,兼具“中华民国”以外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公职时,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并于就职之日起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任公职者如主张已依该国法令自动丧失国籍,仍应提交该国官方核发书面证明,证明其担任公职确实符合“国籍法”第20条规定,并无自动丧失,不必申请情况。

  “内政部”表示,“双重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若不放弃“中华民国”以外国籍,同时向“中华民国”及他国效忠,致生忠诚义务冲突,已违反“国籍法”第20条第1项禁止规定。原中国大陆人民在未放弃该国国籍前,依据该国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及反间谍法等法律规定,中国大陆人民负有配合该国情报单位,要求提供情报义务,显与“国籍法”所欲规范之公职人员忠诚义务有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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