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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留置,他们如何"拿下"涉嫌职务违法被调查人
http://www.CRNTT.com   2018-09-17 11:54:01


资料图片
  中评社北京9月1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同志,请问投案自首是到这里吗?我要向组织交代问题。”2018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移民局后扶股股长张某某走进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4月11日,建宁县纪委监委在调查县移民局原办公室主任兼出纳黄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过程中,发现了张某某伙同黄某某侵吞公款的问题线索。随后,县纪委监委对该问题进行初核。没成想,几天后张某某主动前来,向组织交代问题。

  “张某某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但已涉嫌职务违法,既是主动投案,说明她有悔过自新之意,让她就自己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更能从内心深刻反省,交代问题,认识错误。” 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邓军安说。

  “此前我们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这次先采取口头告知方式要求张某某进行陈述,如果她的陈述与已掌握的情况不符,我们再对其出具书面通知。”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何升高解释说:“书面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4月17日,调查人员将张某某带到谈话室,向其出示了工作证和谈话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待张某某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后要求其开始陈述,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我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全部问题,这是我事先写好的书面材料和要退缴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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