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生活常识角度说,盲人离婚签名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实际上,在技术手段发达的今天,盲人办理离婚手续,表达真实意愿并不一定需要亲笔签名,按手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考虑让签名困难的盲人、文盲等特殊人群直接以按手印代替签名。现实生活中,文盲人群办理一些业务就是以按手印代替签名。而且,现在视频音频设备技术发达,对待特殊人群,民政局也可以把全程录像作为辅助手段,保障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愿、避免造假。
因此笔者认为,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当从方便和关爱残疾人的角度出发,把面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种标配,及时纠正离婚必须同时签名和按手印、必须本人到现场等规定。多用技术手段防止造假,切实方便残疾人办理业务,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和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