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纪违法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甚至徇私枉法。执法司法人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空间,一些人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有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影响执法司法公正。少数党员干部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干预、插手案件处理,试图“捞人”“抹案”。比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就曾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为当地一涉黑犯罪集团所属企业案件诉讼提供帮助。
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搞权钱交易,甚至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公安部门的执法管理、侦查,法院系统的审判、执行,检察院系统的批捕、公诉,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等,都是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权力,监督不到位很容易被滥用。比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许洋长期在武警、公安系统工作,他利用担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反走私综合治理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向请托人透露查缉走私行动的信息,为犯罪团伙非法走私冻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从打私变成了“护私”。
随着今年以来扫黑除恶及“打伞破网”的深入推进,执法司法领域多名党员干部被查出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截至8月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24名厅局级以上政法干部中,有14人的处分通报中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相关问题。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和方法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厉惩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