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其中诸多亮点一经公布,便引发外界支持点赞之声。
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被视为刑事责任年龄将有条件地降至12周岁。同时,草案还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这被视为性同意年龄将有条件地升至16周岁。
两个年龄一降一升,是对法治进程中现实需求和民情民意的直接回应,将更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
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案件不断刺痛公众神经。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同村女孩幷杀害其母案、湖南益阳12岁男孩持刀杀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抛尸灌木丛案……这些极端案件每一次都会激起关于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这个话题长期以来在司法界也一直存在争议。这次草案公布,虽然仍在审议阶段,但已经是迈出了一大步。
赞成降低刑责年龄的一方,通常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儿童身体和心理成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反对一方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如成年人,应以教育、感化为主,或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整体缺失的恶果,社会也应该承担责任,或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幷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
从最新草案来看,两方的意见都被统一于其中。一方面,刑责年龄的降低附带了条件,已经考虑了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在个别下调的同时,草案还提出“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其中,“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虽然还无细则,但立法方向直击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教育的最大痛点。湖南12岁男孩杀母后因未达到刑责年龄,其家人一度想让其直接回学校读书引发当地恐慌,这背后正是实践中要么“一关了之”,要么“一放了之”,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缺失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