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1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幷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人民币(约3万新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提出上诉。
谢伦伯格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硕昨天在庭上提出,一审判决没有排除多项重大怀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幷指谢伦伯格幷未着手实施走私毒品,幷要求法官改判驱逐出境。
辩护人也强调,不排除许清有公安特勤人员身份,幷要求这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谢伦伯格为自己辩护时称,他被许清带到轮胎店和工具店,但幷未购买轮胎和工具。他也称,未踏入藏毒仓库,而是被许清带到附近观光。他在庭上至少三次用英文说:“这太荒谬(It's ridiculous)。”
检方则当庭提出,正在查证的线索显示,谢伦伯格极有可能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幷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建议发回重新审判。
二审时长约三个半小时,法官在庭审后休庭20分钟做出判决。
张冬硕在庭审结束后受访指出,中国法律规定上诉不能加刑,只有在发回重审、对新的犯罪进行重新起诉才可能加刑;他不排除谢伦伯格在重审时面对加刑的可能性,但由于检察员在庭上幷未提供相关新线索,目前不能判断加刑的可能性多大。
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英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