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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味被判8年 张丽善三点质疑喊冤
http://www.CRNTT.com   2018-07-05 11:36:24


  
  张丽善为哥哥张荣味打抱不平表示,这么多年来张荣味因为选举,不断地遭受抹黑、攻击、污名化。张丽善并强调,哥哥是一个济弱扶倾、重情重义、讲信用的人,身为张荣味的妹妹,心中非常的不舍。她希望不了解张荣味的外人不要再以讹传讹,也希望还给张荣味清白。
 
  最后,张丽善表示,她坚信云林的乡亲重情重义,也强调绝不害怕接受检验,会积极的迎向所有的挑战。她表示,自己绝对不会被击倒,会更坚定更勇敢继续走下去。

  针对“最高法院”驳回张荣味就云林县BOO垃圾焚化厂兴建过程涉嫌期约收贿乙案定谳,罗裕钦律师说明如下:

  一、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职务上行为期约收贿罪之处罚规定,乃必要共犯中之对向犯,须于行贿者方有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求,经收贿者方承诺,始克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19号判决参照)。倘无人行贿,如何能成立期约收贿罪。

  二、本案当初检察官以张荣味先生涉嫌收受云林县BOO垃圾焚化厂兴建厂商即达和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千万元贿赂,以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起诉并求处无期徒刑。事后经台南高分院以96年度瞩上更(一)字第295号以查无任何张荣味确涉犯有上开收贿犯行之相关事证,改判无罪,而达和公司相关人员行贿张荣味先生部分,亦经无罪判决定谳。然经检察官上诉发回后,台南高分院嗣后竟以张荣味先生涉嫌职务上期约收受达和公司3千万元,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职务上行为期约收贿罪判决有罪定谳。

  三、经查本案更二审以后之法官仅依证人徐治国前后不一之证述为唯一之证据,认定达和公司于2000年10月5日约1个月前某日间,在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由该公司总经理邢国梁、副总经理朱国源与旭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治国敲定行贿县长张荣味事宜。然查该公司总经理邢国梁自始自终均未经传唤亦未起诉,副总经理朱国源否认上情,行贿罪部分亦无罪确定。本案查无达和公司有任何人行贿张荣味之具体事证,如何能以诈欺黄牛徐治国之证述,率尔认定张荣味先生与达和公司间有职务上行为期约收贿罪。

  四、张荣味先生表示,法院认定收了达和公司3千万元声称要向张荣味行贿的徐治国行贿无罪定谳,而他未曾因本案贪污收过达和公司或任何人的任何金钱,却由无罪再遭罗织改判为所谓“没有行贿者的期约收贿罪冤案”重判8年定谳。为捍卫个人清白,即使未来坐黑牢,亦将用尽各种方式,争取司法还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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