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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措施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13:00:57


 
  (六十三)在川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川台湾同胞缴交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离境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六十四)在川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川籍人士,回川再就业或回川定居时,可重新建立参保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六十五)在川台湾同胞与四川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川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四川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其建立预防接种卡。

  (六十六)支持在四川工作的台湾同胞参与四川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台胞参与四川文学艺术等相关评奖活动。协助在川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六十七)在川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等。

  (六十八)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川参与扶贫、支教、支医、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川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当地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六十九)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四川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七十)为在川台湾同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给予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在川台湾同胞临时救助。遇在川台湾同胞亡故后无法联系其亲属或亲属困难的,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相关丧葬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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