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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清德不用到“立院”报告!大法官认矮化
http://www.CRNTT.com   2024-10-25 16:43:30


“宪法法庭”。(中评社 张颖齐摄)
  中评社台北10月25日电/“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之1条规定,“立法院”每年集会时邀请“总统”进行“国情报告”,赖清德声请“释宪”,主张这样的规定矮化,改变“宪法”棹力结构属“违宪”。“宪法法庭”25日判决“违宪”,判决之日起失效。

  “宪法法庭”认为,“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时,无指定“国情报告”内容之权,亦无就其“国情报告”内容,对“总统”为询问、要求答覆,或要求听取其建言之权。立职法第15条之1第2项、第3项、第15条之2第1项规定,及同条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规定部分,暨第15条之4规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均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赖清德认为该法条规定“总统”除了定期到“立院”“国情报告”外,还规定“立院”可以随时发动非常态性“国情报告”,让“立法院”邀请“总统”到“立法院”报告的次数,可能比“行政院长”之施政报告更为频繁;“总统”报告事项,从“国家大政方针”扩大到“重要政策议题”,导致“总统”与“行政院”角色重迭。

  赖清德称,立职法有关“总统”“国情报告”之修法,矮化身分,混淆“总统”与“行政院”之职棹,还错将“总统”赴“立法院”“国情报告”予以定期化、常态、义务化、质询化,使“宪法”中“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中央政府”体制设计产:位移,改变“宪法”棹力结构。

  此部分“宪法法庭”已裁定暂停适用,认为“立法院”于“宪法”未有明文规定下,径于规范自身职权行使之法律中,课予“总统”义务,要求其应即时或限期回应“立法委员”之口头或书面提问,因而产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职权分际,致有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之“违宪”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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