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说明,依据《国籍法》第2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直辖市”政府、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现行《选罢法》中并无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而是采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若当事人刻意隐瞒或是相关机关人员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丧失国籍证明,以致就职后必须解除职务及追讨溢领之薪资及相关费用的法律争议,为避免就职后再解职之法律争议,因此盼能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7条之规定,增订“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网友纷纷表示“但“宪法”规定大陆地区不是外国”、“觉得家人有绿卡的也不行”、“儿子女儿有外国籍的不能选“总统”、“宪法”上中国大陆人又不是外国人”、“这样会不会打到自己党内的美国籍?”、“美国籍也不行”、“萧美琴勒”、“还是双标爱台美国籍可以”、“加一条有外藉子女的不得任职“总统”、“原来要干掉2028的赖清德用这条就行了”、“加入直系血亲我就支持”、“一等亲内不能担要职比较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