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在杭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7.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杭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杭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与我市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责任部门:市科委)
8.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杭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员。对重大台资研发总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
9.台资企业可在杭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杭转化的,可参照国家、省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杭办展办会的,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市会展办、市财政局)
11.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
12.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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