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大幅度提高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期限。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以对少年犯羁押至21岁。而按照目前规定,我国收容教养的最高期限是3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源于家庭、学校教育的严重缺失,没有长期的强制教育很难让其改邪归正。未来收容教养的最高期限可以提高到10年以上,同时设定动态评估机制,实施奖励性帮教,根据表现随时缩减收容教养的期限。
三是对过错父母设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父母生而不教、纵容溺爱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普遍现象。西方国家在上世纪3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亲职教育制度,德国等国家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国家权力介入家庭监护,指导父母教育子女,更敦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未来也可考虑确立“孩子犯罪、父母受教”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政府强制过错父母与犯罪子女同期接受教育。父母不毕业,孩子无希望。
四是与国际接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开启了全球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我国虽然有少年法庭,但并没有建立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缺少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强制教育机构,很少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未成年人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形成学者所称的“养猪困局”。建立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危害行为进行特别干预,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