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因对法律了解的比较少,竟然延伸出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声亦应有‘度’”的解读,还专门列举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又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以侮辱、诽谤……”。其实,这样的误读会带偏人们的思维,给上述马上实施的“证据若干规定”带来落实阻力。
至于与手机和网络相关的,同时性质比较严重的,如网络谣言、恶意散布不良言论等,自有刑事或行政方面的证据规制。如: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让三大诉讼法方面的证据规定泾渭分明,不可能民事刑事证据混用。
只要遵守各方面法律规定,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手机不是手雷”,在日常行为中只要允持公正之心,基于良善之意,或者说,不存在“害人”“害他”的恶念,想留下自己的证据“把柄”也难。平常心聊聊天,能有什么呢;正常在网络公平交易,不坑害他人,有什么害怕的呢?在新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之下,反而会多了一层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