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性仁表示,总体来说,大陆惠台三十一项措施三大特色,第一、以中国大陆国家重大行动计划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为主要核心,例如:针对一带一路的招商引资和“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计划;第二、相关政策为量身定制,大多具备针对性的意涵;第三、涵盖面向广泛,包括财税、土地、就业、金融、教育、文化、影视、医疗等多项产业领域,给予台商、台湾民众在中国大陆经营事业、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提供与中国大陆民众的同等待遇。 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同等待遇,不是居民待遇,也不是国民待遇。
刘性仁认为,影视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具体展现。影视产业是大陆文化产业最能够代表中国形象及中华文化的产业,是文化产业中有最强的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文化与影视的措施是惠台三十一项措施中间的内容。中国大陆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大陆市场逐渐对外开放,2002年十六大之后,开始将文化政策纳为其重要施政建设,其中两项重要的文化政策为“走出去”政策与推动“软实力”政策。2004年开始逐渐对外开放合拍,并签订中外合拍协议,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也透过规范来调控外资进入大陆,以保护其文化。
他指出,大陆惠台三十一项措施中的三项影视措施规范包括:
第十八项 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第十九项 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第二十项 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刘性仁分析,就人员来说,台湾民众可以参与大陆影视的制作。到2013年1月17日大陆广电总局出台《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规范认定台湾片在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两岸合作摄制的电影,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台湾影视工作者过去人数的限制与参与拍摄的限制,例如导演、编剧或是演员,若超过人数限制,就必须隐姓埋名,不能担任制作人,必须依靠大陆的制作公司作“假国产剧”,对其工作权利极无保障。此措施让台湾人员之签约与报酬将可获得更多保障。此外,引进台湾电影不做数量限制。从2010年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完成签署时已对台湾开放引进片的数量限制。因大陆开放项服务业列入早期收获清单,包括取消台湾电影进口的配额限制,台湾电影将可无限量进入大陆市场。同时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相关限制与缩短审批时限,2013年《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第三条第四点根据相关规定,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这也是中国大陆第一个明确规范两岸合拍影片的文件。
刘性仁表示,总之,大陆推出三十一项惠台措施是由国台办推出,再由下依据各省的特色发展重点而制定各实施意见与办法,以影视产业的三项措施为例,并非每一省市都有推出相关办法,尤其是福建平潭市的综合实验区,特别推出影视相关实施意见与细则办法,是与影视相关最为详尽的配套办法。内容包含了对企业的投资减税与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培育计划,对拍摄的电影可参与相关的影视奖项,其内容符合三十一项惠台措施对企业的扶植与对青年人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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