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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党产委员会。(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0月9日电/“行政院”不当党产委员会于9日上午召开第51次委员会议,决议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中影所有新台币118亿资产将全数冻结。处分书更指,国民党2006年将其所间接持有之中影公司82.56%股权,以每股新台币65元出售予罗玉珍、庄婉均等人,未将中影公司所拥有330部影剧之著作权价值予以客观计入,亦明显低估中影公司所有华夏大楼、新世界大楼及中影文化城等三大不动产价值,低估价值总计至少18亿余元。
党产会对中影公司处分新闻稿全文如下:
一、 中影公司设立登记于42年,为中国国民党之党营事业,担负中国国民党文化宣传政策之任务,该党先后透过自然人、党营事业间接持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权,径行核定、指派中影公司之董事长、董事及监察人,并决定中影公司内部之人事组织规程,使中影公司接受中国国民党指示执行拍摄影片等文化宣传之业务;中国国民党并曾藉其执政之优势地位,使中影公司得以将国有之日产戏院抵充作为设立登记之资本,且以“转账”名义将日产戏院移转登记为中影公司所有而获利。
二、 95(2006)年间,中国国民党将其所间接持有之中影公司82.56%股权,由中央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党营事业,以每股65元出售予罗玉珍、庄婉均等人,惟该出售股权之价格未将中影公司所拥有330部影剧之著作权价值予以客观计入,亦明显低估中影公司所有华夏大楼、新世界大楼及中影文化城等三大不动产价值,经计算低估价值总计至少18亿余元。
三、 综上所述,足证中影公司曾受中国国民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及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该党实质控制,因此本会依党产条例第4条第2款前段、第8条第5项、第14条及党产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等规定,经本会第51次委员会议决议认定中影公司为附随组织。
四、 中影公司自成立迄今,资产达新台币118亿元,目前营运中戏院有梅花数位戏院、台北真善美戏院、屏东戏院以及台南真善美戏院等4家戏院,主要资产为中影文化城、新世界大楼以及中影八德大楼(由子公司中影八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五、 中影公司经认定为附随组织后,应依党产条例第8条第5项在4个月内向本会申报财产;依党产条例第5条及第9条第1、2项规定,其名下之财产,原则禁止处分。倘有其他资金动用或财产处分之需要,可依本会许可要件办法向本会申请动用。因中影公司之营业项目尚涉及其他股东权益及合约投资等事项,本会拟请该公司于11日派员至本会协商后续事宜,本会也将在维护公益并影响员工最小的情况下,依法许可中影公司之营运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