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曾发文解读称,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
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
除此之外,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需要。监察法规定实行监察官制度,而监察官法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乾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