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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宗:对特首不信任动议不合理不公允
http://www.CRNTT.com   2019-05-30 00:14:29


林郑月娥日前出席立法会问答会回应修例议题
 
  “这次修例事出有因,亦与我们履行联合国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严重罪行的决议一致。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依然是我们的重要政策目标。”张建宗谈到,现行《逃犯条例》的人权和法律程序保障参考了联合国的引渡示范条约及符合海外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并在个案移交中完全获得保留,即不符合“双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不移交;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是次修例不会改变《逃犯条例》下在人权和程序方面的全面保障,政府会全面详细地审视和考虑每宗个案形式的移交请求,并可全权决定处理或不处理有关请求。政府更可因应个案的情况,就个别个案移交安排需要要求方作出额外保证,例如律师代表、家属探望、医护照顾等,所有移交要求会受到行政机关及法庭严格双重把关,修例建议绝不会影响现行签订的长期协议的安排。

  至于有人提出由于特首要向中央负责,中央政府要求移交逃犯,特首不能够不移交。张建宗认为这样的说法是完全不成立的,亦没有根据。第一,从宪制上行政长官不单是向中央负责,也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人、在这里发生的事负责。

  第二,在整个程序中行政长官的角色是启动,理由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是不可以惊动疑犯,所以要找一个行政当局启动程序然后交给法院。

  第三,香港的法庭公正、独立,不受政治影响,是移交过程中的重要把关者。法院会把所有事情在阳光下高透明度进行,香港“第四权”传媒有很强的监察能力。如果法院看过不够证据,不同意移交,根本行政长官没可能移交。法庭考虑移交个案时,一定须确保请求完全符合法例及相关安排下相关规定及个人权利的保障,依法享有就行政决定提出司法复核、就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可以直达终审法院,以及就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等。

  张建宗重申,修例的目的是为加强香港特区处理犯了严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的能力,为保障香港广大市民的安全,并没有其他动机,更没有政治逼害的成分。特区政府已经全面加强与不同持份者沟通,解说修例的内容,细心聆听不同界别的意见,务求能澄清误解、增加了解、解除疑虑。之后亦会全面配合立法会的安排,争取与议员沟通、解说及讨论的机会。

  对议员提出的批评或意见,张建宗表示,只要是基于事实、具建设性的,行政长官、问责官员及所有公务员同事都会以谦逊的态度,虚心聆听,以改善施政。但是如果议员对行政长官提出失实、不公的指控,甚至故意中伤或人身攻击,政府必须严正澄清,也对这类政治表态深表遗憾。尽管过去一年特区政府在某些事件及课题上面对很大的挑战,面对很多困难,但行政长官、整个问责班子,以至十七万公务员同事,均尽心尽力为社会服务,绝不能单凭对一个议案的批评而抹杀所有人在各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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