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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关注:港府就修例提六项额外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9-05-31 00:15:35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中评社香港5月31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公布新建议。李家超指出,特区政府在聆听社会各界意见后,将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项额外措施,包括将可移交的罪行刑罚年期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向特区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必须要由当地中央级别机构提出。

  李家超表示,第一方面,是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根据原本建议,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三年以上,很多意见认为草案既然是针对没有长期协议的个案式移交,应该只处理特别严重的罪行,因此应该把罪行门槛提高。由于个案式移交属于未有长期协定的补充安排,应该更加谨慎处理,政府接受应该处理最严重罪行这意见。考虑到最严重罪行在香港会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涉及的都会是属于可判最高刑期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决定把罪行定于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是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第一,根据草案,如个别情况需要,可在协定加入条文,以进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况。针对社会关注逃犯被移交后在审讯中的权利,认同可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由于“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会在交付拘押的公开聆讯时向法庭提交,因此公众亦可透过法庭的公开聆讯知悉有关安排。当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长官作最后决定移交时,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第二,请求方需要作出保证,有关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内,或不属于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于起诉和惩罚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强保障疑犯利益。其一,鉴于公众关注请求方提出移交的严谨性,并就如何处理内地提出的要求,参考一般国际做法,认同特区政府应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请求。以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处理。同样,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关的协助要求,特区政府亦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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