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在“一国两制”方针的确立及其实践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现行宪法,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国家宪法中确定下来;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的决定,确认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香港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作出两项决定,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几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构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过数十项决定、决议和法律解释,专门制定了多部重要法律。可以说,“一国两制”事业从伟大构想到生动实践,再到各方面制度机制的构建完善,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棵“生命之树”,使“一国两制”实践结出了累累硕果。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要继续依靠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为“一国两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宪制支撑和保障。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港。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法律上的最高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施管治,与之相适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得以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的有效治理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特别行政区回归以来的实践充分表明,中央始终把特别行政区放在依宪治国的总体格局中审视和把握,始终坚持依法治港,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例如,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多次立法解释,阐明基本法条款含义,稳妥解决了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居留权、行政长官任期、任职宣誓以及国家豁免等重大问题,解疑释惑,定分止争。再例如,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有效解决了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一地两检”等管辖权问题,促进了人员交流、经贸往来和共同发展。特别是近两年,面对“修例风波”带来的危及国家安全和“爱国者治港”等重大原则的严峻复杂局势,中央审时度势,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严格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定程序,运用“决定加立法”、“决定加修法”等法治方式妥善应对,稳妥处理。
宪法和基本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要继续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