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
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也能给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带来启示。如美国的内战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俄罗斯的车臣危机、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问题、德国的巴伐利亚问题以及前南联盟的黑山问题等,这些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方面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和教训都能对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所启示。举例之,如发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内战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美国内战起到了“以战止战”、“一战定江山”的效果,其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启示有三:一是维护国家的统一是最高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破坏国家的统一,尤其是不能以本地区的民意为藉口分裂国家;二是尽可能寻找妥协方案,战争是凶事,不要轻易打响第一枪,尤其是正义的一方,更不能因自己拥有道德制高点而不维护和平;三是要以宽容为行为准则处理战后问题。⑩又如,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带来的启示:分离主义活动不仅影响国家统一,也给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⑪再如,英国北爱和平的最终实现亦是归因于人民对和平与发展的诉求,为了历史上的恩怨无休止地厮杀,无疑是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英、爱两个政府为实现北爱和平进行了积极努力,处理民族矛盾应该采取灵活务实的政策、加强对话,避免矛盾激化而造成破坏性的影响。⑫将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与我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相联系,追求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宗旨,当国家主权遭受侵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贯做法,同理,我国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亦是享有国际上的话语权。上述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我们必须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首要原则,任何势力都不能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坏中国的统一,尤其是不能以所谓的“民意”为藉口分裂国家,国家在不得已的时候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毋庸置疑,我国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上述立场和做法与国际社会已然接轨。
另一方面,从比较法学的维度,世界各国在反分裂国家斗争过程中的立法、修法、废法等法律上的活动也对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有着法律方面的启发。如加拿大在解决魁北克问题时,于2000年6月结束的《明晰法案》的立法活动就有效遏制了分裂国家势力在法律上的不法动议,此后,魁北克就退出联邦问题进行任何形式的公民投票表决受到了严格的法律约束。⑬此外,东西德和平统一的条件、南北越武力统一的经验、朝韩长期对峙的根源、南北也门统一后政局不稳的原因、南北塞浦路斯长期斗争的教训,这些国际法学界公认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的经典案例也对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甚至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着镜鉴价值。总而言之,对上述世界各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现有的数据性成果并进行数据化,构建国际社会运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的案例数据库,对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尽管从台湾问题的属性而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属于中国内政,不涉及国际法问题,在本质上不必遵循国际法规则,但分析战争法中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的道义性和话语权,提取战争法中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探索其转化为国内法的路径,并借鉴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能够为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国际法层面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框架内运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也能够形成遏制分裂国家势力的中国经验,向世界和平贡献中国智慧。
三、促进法治思维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综合运用
同台湾问题的属性一致,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着必然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属性上的关联。因为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可以作为一种策略、一种资源、一种话语。详言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一种策略,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法律上的制度设计可以为宏观的战略问题和微观的操作问题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操作指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一种资源,能够为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可以凭藉的规范资源和制度资源。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一种话语,能够为证成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正当性提供支撑,也为应对“民主”、“法治”、“自决”等西方话语体系和以“权利性”、“主体性”为主轴的“台独”说辞提供应对话语,法治话语能够理性、客观地讲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中国故事。由此可见,法学方法与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着策略、资源和话语上的必然联系。并且相较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军事等手段,法学方法的操作性最强,其结果被两岸双方接受的可能性最大。
但事实上,法学方法作为社会治理的综合性方法和治理体系,既往对于法学方法的认识,局限于法的规范作用,导致对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律属性认知不足、认识不深,也由此导致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学方法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作用不明显、支撑力不够。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更新法学方法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的地位和作用认知,从策略、资源、话语等角度,思考法学方法的新作用、新功能,推进法律手段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中的综合运用,使得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内涵更加丰富、全面,行为方式更加合理、有效。具体来说,在资源方面,应充分挖掘大陆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国家行为的要素和资源,为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支持,为我国中央政府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正义支撑。在策略方面,主要是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在具体措施的选择和操作上,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所规定和允许的手段、方式为主要选择对象,因为相较于其他措施,在法治思维指导下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策略,更具科学性和实践性,其说服力与权威性也相对更高。在话语方面,一方面,在反分裂国家斗争的进程中,运用法治话语发声,不仅有助于传递各项措施的合法性,也有助于增强各项措施的可接纳性;另一方面,在反分裂国家斗争结束后,如前所述,法治话语的作用即在于能够理性、客观地讲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中国故事。
当然,上述各项措施和建议的建构也仅仅是停留在中观层次上的搭建。总的来说,促进法治思维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的综合运用,是对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实际工作提出的较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实践中,我们要时刻注重法学方法与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有效衔接;在理论上,我们仍需加紧研究速度,研究法律和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关联性,研究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交往等法律活动对于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法学方法在多元化的反分裂国家斗争方法中奠定更扎实的基础性地位,并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扩大影响空间。
基金专案:本文系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专案“《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研究”(专案编号:20YJCGAT0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周叶中:《论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与完善方向》,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②[奥]凯尔森着,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5页。
③[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 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51页。
④[德]卡尔·施米特着,刘宗坤、朱雁冰等译:《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⑤参见王鹤亭:《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政策逻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8年第5期。
⑥同②,第465页。
⑦同②,第311页。
⑧参见[美]汉斯·凯尔森着,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
⑨《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9年01月03日第02版。
⑩参见李锋、刘广太、李雅君、田德文、李滢、张敏、石音编着:《世界各国反分裂斗争纪实及其法律依据》,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66-67页。
⑪同⑩,第113页。
⑫同⑩,第196-197页。
⑬同⑩,第113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0年7月号,总第27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