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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衔接四项监督 推动国企健康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20-08-06 10:02:40


 

  明晰监督重点,发挥各自优势。“四项监督”各有侧重、各有分工,只有在不同监督主体抓好各自监督重点基础上,统筹加强协同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有的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消除国有企业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盲区上下功夫,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细化和监督下沉;有的通过对下级纪检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人员派驻,发挥派驻的权威和优势,着力破解同级监督难的问题;有的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抓“多级联动”“改治结合”,有效延伸监督触角,着力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

  监督合力效用尚需进一步发挥

  关于健全组织架构。有的企业纪律监督力量相对完备,但其他监督力量薄弱,未能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全覆盖格局。有的企业对“四项监督”协同衔接相关规定仍停留在原则性意见层面,缺乏具体操作的详细规则,缺乏统筹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协同衔接仍以浅层次的相互配合、协助为主,深层次合作联动还未真正实现。有的企业基层单位纪委书记还是兼职,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甚至还有经营任务的考核指标,投入精力有限,难以满足监督工作要求。有的企业监督力度层层递减、监督浮于表面的问题突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

  关于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统筹衔接。有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三转”不到位,企业党委在面对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时,仍然习惯性地将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推在前台,导致纪检监察职能边界模糊,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孤军作战”,没有与企业内控、审计等部门做好区分与合作;有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束手束脚”,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不足,在用好纪法两把尺子,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还有诸多不足,问题线索“一收了之”的现象仍然存在。

  关于纪检监察和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有的纪检监察机构未能在巡视巡察前提供相关企业全面可靠的日常监督综合信息,没有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做好沟通,导致巡视组、巡察组预判不足,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巡视巡察方案。在巡视巡察结束前,有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巡视巡察机构的沟通协作不够,对问题清单、相关证据等材料共同研究分析不足,线索质量和移送效率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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