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1月12日电/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卢文端在《明报》撰文指出:笔者上星期三(11月4日)在《明报》发表〈警拘泛民议员带出的警示〉一文特别谈到,中央将按照“爱国者治港”标准治理立法会乱象。果不其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立法会议员丧失议员资格的制度性规定。权威人士特别建议笔者对人大决定作进一步的解读。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人大的这个决定:一是中央立规明矩,靠制度规则治理香港乱象;二是人大决定也规管拉布瘫痪立法会和政府运作的行为;三是人大决定实际上也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四是泛民议员所谓“总辞”实质是对抗人大决定,以后参选要面对DQ命运,“闹辞”将变“永辞”。
中央立规明矩 全面确立“爱国者治港”原则
中央一直强调坚持爱国者治港,《基本法》第104条及其解释都清楚体现了这一要求。但不能不看到的是,基本法第104条虽然规定了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对于不符合“拥护”和“效忠”的言行缺乏具体的规范和处理程序。由于涉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必须从宪制层面上加以解决。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对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明确规定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和“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人大决定明确了立法会议员不符合“拥护”和“效忠”言行的法律后果和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程序,进一步确立有关规则。其带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是:中央要通过立规明矩,全面确立“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并切实按照这个原则,净化立法会生态,根治立法会乱象。
有人说,人大8月11日的决定让第6届立法会延任,现在又DQ 4名议员,是不是相互矛盾?其实,人大的两个决定是处理两个不同的问题。8月11日的决定是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的立法会延任问题,今次的人大决定是解决规范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问题。当人大决定明确就立法会议员资格作出规定之后,之前原定第7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已经被依法认定不符合参选立法会议员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自然就要面对DQ的后果了。
当然,在笔者看来,中央当初容许立法会议员原班留任,确实不能排除有给泛民议员机会的意思。然而,立法会新一年度会期开始以来,留任的泛民议员依然故我,只是在做一件事:瘫痪立法会运作。在中央看来,香港当前最大的风险,就是泛民议员在立法会内揽炒。人大有必要尽快就规范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问题作出决定,让香港尽快重回正轨。
规管拉布瘫痪立会、政府运作行为
人大决定虽然没有提及立法会拉布行为,但却包括拉布瘫痪立法会和政府运作的问题。人大决定中专门提到,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国安法第22条(3)明确规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即属犯罪。国安法作出这项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禁止任何人瘫痪作为特区政权机关的立法会和特区政府。以瘫痪立法会和特区政府为目的之议会揽炒行为,是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现,当然也应该是人大决定规管的范围。
还有,今次人大决定虽然讲的是立法会议员,但实际上也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大决定也为特区政府今后进行的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
对抗人大决定 “闹辞”将变“永辞”
面对人大决定及DQ 4名泛民议员的安排,一些泛民议员发起“辞职”行动,名曰“总辞”,实则“闹辞”。他们声称要向中央施压,只能惹人笑笑而已。倒是泛民议员自己要认真想想,面对政治前途的十字路口,自己应该何去何从?
必须指出的是,人大决定是国家宪制性的法律文件。泛民议员的“闹辞”行动,本身就是对抗人大决定,挑战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底线。这已经违反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以后参选就要面对DQ的命运,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政治前途可言。说实话,泛民议员的“闹辞”对中央不会有压力,对香港也不会有损失,倒是断了自己的从政之路,“闹辞”变成“永辞”,何苦来哉?泛民议员真要想清想楚!
(来源:明报,作者系全国侨联副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