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1月28日电/据大公报报道,2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深圳市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规定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签署后,两地在仲裁领域将实现司法协助全覆盖,亦是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有益探索。/大公报记者 赵一存深圳报道
《补充安排》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二是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四是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原《安排》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在一地法院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其在另一地的财产;又比如,当一地法院执行财产数额不足,申请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可能已超过时效。此修改可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
据悉,《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将于签署同日由最高法通过公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需在香港完成有关程序后另行公布施行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当天还公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
探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补充安排》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发挥仲裁在化解两地互涉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是对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跨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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