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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丁守中提选举诉讼只能是自损形象
http://www.CRNTT.com   2018-12-05 10:06:28


 
  如果当选无效判决确定,不需要重新选举,而是撤销当选人的当选资格;已就职者,自判决确定之日,解除职务。是否由“落选头”递补,《选罢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应其他类型选举,丁守中就有机会实现其在台北市长位置上为台北市民服务的愿景。但问题是,其中的“当选票数不实”部分,验票结果可能不支持丁守中的理由;而其余的理由,丁守中却将难以举证。

  而“选举无效之诉”则指控选务机关违法,依《选罢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结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如果经法院调查,认定“选委会”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可判选举无效,‘中选会’就要“重新办理选举”。

  丁守中质疑,选举发生“边投边开票”,让对手有机会操作弃保。但问题是,《选罢法》并无规定同一选区投完才能开票,选务人员并未违法,而且,选民的投票意向是否因为一边投票一边开票而改变,在选民人数众多的选举中将难以举证,因而胜诉机率甚低。当然,一边投票、一边开票的现象,其实在历次选举都有,也是“中选会”全台湾地区一致、一贯以来的投开票作业模式,只是这次在截止投票后等待投票的人数比以往多很多。未来只能透过修法,订出更细致规定的方式处理,以免再起争议。

  即使是法官裁决“选举无效”,也只能重新选举而已。而在此时,民进党为争取柯文哲在“总统”和“立委”大选中支持其候选人,而且“独派”也已无话可说,不再向民进党中央施加必须自提台北市长参选人的压力。可能不会推出参选人。这就主要是由柯文哲与丁守中两人“对拼”,丁守中可能会输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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