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强化与台湾之正式或非正式关系
第一项:国会意见:美国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采以下作为:
第一款:应支持台湾强化与印太地区及全世界各国之正式外交关系及非正式伙伴关系;
第二款:对于显着强化、增进或升级与台湾关系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利益之方式,提升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三款:对于严重损害与台湾关系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利益之方式,降低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二项:谘商:针对强化或损害与台湾关系之国家,美国政府在采取行动提升或降低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或外交交往之至少30天前,国务卿须与国会之适当委员会就拟采取之举措进行谘商。
第三项:法律解释规则:本法案文字不得被视为取代或变更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634A条有关变更援助计划前应通知国会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