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委会主委邱太三。(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1月7日电/针对民众党不分区“立委”名单可能纳入陆籍配偶徐春莺,陆委会昨天表示,据两岸条例规定,设籍满10年后即可登记参选,至于当选任职时,应依法放弃他国国籍。
陆委会强调,“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于任公职时放弃外国国籍乃基于“忠诚义务”。
陆委会昨天下午发布新闻稿,针对近期因徐春莺事件,引发外界针对户籍与国籍相关讨论,以及陆配参选及担任公职相关规定提出说明。
陆委会表示,“中华民国”“国民”是否兼具外国国籍属客观事实,与政治立场无涉。无论“中华民国”“国民”兼具的外国国籍是否与“中华民国”具有外交关系、“中华民国”对该国是否给予国家承认、或仅认定其为政治实体,只要“中华民国”“国民”事实上曾具备该国国籍,当事人即有依法放弃的义务,至于该国是否准其放弃及应如何申请,应视各该国法令的规定,非“中华民国”政府得予置喙,国籍法第20条第4项也无除外规定。
陆委会进一步说明,根据国籍法第20条第4项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陆委会指出,本条规定适用对象为“中华民国”“国民”,不论其本籍为“中华民国”,或原籍为外国、中国大陆,凡“中华民国”“国民”而有双重国籍者,欲担任公职时都应依法放弃他国国籍。
陆委会说,基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规范涉及两岸人民往来交流有关的权利义务事项为原则,不处理国籍等宪政层次或两岸定位等议题。原籍中国大陆人士欲取得台湾人民身分,两岸条例仅要求其注销大陆户口登记,是为了方便其融入台湾社会、获得生活照料和社会福利,以及民间求职工作。然而依大陆的法律规定,注销在大陆的户口登记,并非丧失国籍,户籍与国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陆委会指出,目前台湾规范“国民”参政的法令很多,原籍中国大陆者取得台湾“国民”身分后,有关其参政权的保障与限制,在两岸条例第21条中规定,考量对于台湾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认知的差异、希望其更融入与认识台湾社会及公共议题,故规定设籍满10年后即可登记参选。
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仅就两岸人民交流往来择其要者予以规范,故两岸条例第1条后段明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因此参选活动以及当选后任职的资格条件等,因两岸条例并未规定,自应与所有台湾民众一样,适用各选举罢免法、国籍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其他相关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