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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通过打诈新4法重点之一是加重诈欺刑责。(照片:行政院提供) |
中评社台北5月9日电/“行政院长”陈建仁卸任前9日主持“行政院会”,通过打诈新4法相关草案,主要加强网路广告平台业者与金融业者责任,同时加重诈欺刑责。未来骗愈多关愈久,诈欺金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最重可处10年徒刑,且3犯诈欺者禁假释,也将科技侦查手段入法。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打诈专法”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以及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与立法,草案将包裹送“立法院”审议。
打诈新4法重点之一是加重诈欺刑责,草案新增巨额诈欺罪,诈骗金额1000万元以上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3人共犯,或使用网路、冒名政府名义诈欺、深度伪造诈欺,有复合式诈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同时在假释部份引入三振条款,3犯诈欺入狱者,未来不准假释。
草案也新增窝里反条款,未来犯罪者自首后,若自动缴交所有犯罪数额,可减轻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获主持操纵者,可免除其刑。
此外,由于犯罪集团大肆利用通讯软体等犯罪,因此草案提供警方许多科技侦查手段,未来包含“M化侦查网路系统”(M化车)、GPS、热显像仪等都将规范可有条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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