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的实践和成效,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他们认为,好的机制体制,应加以规范提升,及时固化下来,督促各级河长履行好管水治水的职责,为我省今后持续治水提供制度保障。2016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和推动下,河长制的地方立法工作启动。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这让我们更加确信,开展河长制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2017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这也是国内首个省级层面关于河长制的地方性立法。
问:浙江河长制的制度优势何在?
答:2016年12月13日,水利部、原环保部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视频会议,浙江、江苏、江西等地在会上作典型发言,河长制的浙江经验由此走向全国。一年多来,我们已迎来20多批次来自兄弟省市的考察。
频繁的交流和讨论中,我们清晰地意识到,浙江河长制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我省河长制自始至终与综合治水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高度融合,如2014年至2016年主抓“清三河”、河道清淤、截污纳管等3项工作,2017年主攻剿灭劣Ⅴ类水,今年又重在打造“污水零直排区”、实施“碧水行动”、创建“美丽河湖”,从而在实践中不断磨炼成长、发挥实效。
二是作为综合协调机构,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是省委、省政府专门设立的外设机构,隶属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能始终围绕综合治水的各项任务和问题,做到协调有力、落实迅速、举措高效,充分展现制度的生命力和活力。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下,各级河长既不替代原有部门职责的行政主体,又能充分发挥监督、协调、督促、建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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