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操作流程和实施程序要规范
文章强调,当前,国企混改推进中,流程规则不明确,程序规范性需要进一步提高。需要通过过程和规范透明,以确保程序公正。建立健康、透明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从定价、评估、流转等方面规范产权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依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机会公平、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稳妥设计混改方案。混改是一项政策性强、但又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的系统工程,混改要谋定而后动,先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后稳妥实施。根据企业发展方向,立足企业改革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明确混改策略,对于不同层级企业的改革方案都应量身定做,“一企一策”,避免“一刀切”“模式化”运动式推进。明确引进非国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开展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统筹设计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二,建立科学决策程序。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内部决策和上报程序,增强决策透明性,确保混改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聘请专业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改革。
第三,完善审计评估机制。做好审计、评估、尽调、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及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职工内部监督。
第四,明确交易规则和规范混改交易流程。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进场属常态,协议属例外”的交易规则,制定可协议转让的“例外清单”及例外审查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进场交易的基本流程和规范。
第五,强化监督追责机制。从“管资本”角度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目标出发,建立一套适合混改后新企业的科学监管体系,针对在集团层面已经完成混改的企业,在投资决策、选人用人、薪酬管理方面向企业董事会充分放权,让混改后建立起来的多元化专业背景、多方股权制衡的董事会,能够真正依据市场需求信息和产业发展趋势,自主高效地进行公司经营决策,持续释放改革正效应。
社会资本进入要有序,退出要依法
文章称,当前,社会资本参与混改“难进难出”,主要原因是法律和政策体系的缺失。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要通过制度政策的健全和改革创新,营造公平进入准则和环境,更重要的是还要建立和完善合法有序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进出”无忧。
第一,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既要让各种社会资本能够有序进入,同时也能够顺畅退出。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资本而言,混改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甚至中间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叫停,这就需要根据国家大的政策背景和行业的变化、企业实际情况及股东的发展计划进行不断调整。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允许股权结构、董事会、股东、高层管理人员等因为企业发展所需而进行合理调整,允许出现合理退出。
第二,应强化协商意识,增加契约精神,依法推进履约,依法合理有序退出。保障企业权益,尊重股东权利,也尊重员工主体地位。如果没有调整和退出方式,企业在利益、控制权等方面出现争端后容易进入僵局,最终对企业及各利益相关方带来伤害。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建立系统规范的股权退出机制,从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制度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健全完善,并注意规范股权退出时机的选择,灵活采用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减资退出、解散公司等股权退出方式。
第三,加强混改企业投资后评价,定期不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例如对财务收益、生产经营等量化指标,以及资源市场落实、战略目标实现等非量化指标进行考评和综合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与可研阶段的投资预测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主要差异的原因,据此调整企业投资管理的阶段性重点和保障措施。
国资监管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文章提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把握好依法监管和加强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关系。有所为就是在推进国企改革过程中,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更多的是引导和规范作用,制定规则并监督和督促规则规范有效推进落实,引导企业加强行权能力建设、自我约束、规范运行。有所不为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要过度参与到企业具体混改的实施操作环节中,过多干预企业具体的运作,主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开展工作,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第一,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体系,构建适应新型国资监管体制。明晰各级主体在各细分产业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中的权责,以及不同途径、层次、领域参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底线,逐渐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督促国企混改顶层设计落实落地。针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细化资本监管制度,提高国有资本的管理效率,且在对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不再干涉,放权给资本运营公司与资本投资公司。清晰界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对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范围,保障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合理化。
第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创新国资监管方式。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目标,强化政策保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坚持混改规范有序运行,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进混改。国资委监管资本运作,而不直接管理企业内部事务,监管应该管底线而非上线,管的是规则而非结果。可通过“一票否决”权,暂停或终止问题改革,保护国资安全。
混改企业章程基础性作用要重视
文章称,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章程是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各项制度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其意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赋予公司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以便于商业运行。
章程是混改企业设立之初具体的法治的体现,必然涉及各股东的意愿、初衷,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之下的公平契约。企业要把混改章程当作其“根本大法”来定位,凡涉及治理的问题,涉及冲突的问题,涉及发展的问题等等,都应该在混改章程里得到最为明确的表达。要依法依规、因企施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出资人、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三会一层”职责,理顺股东与经营层的利益关系,加强对经营层的考核与约束,充分发挥经营管理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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