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6月22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对于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公署由中央授权设立,是特别成立的公署,并非中央所属各部门,不受基本法22条约束。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港区国安法草案规定由特首指派法官处理国安案件,是基于安全或敏感问题,而现时法官都由特首委任分别不大。
谭耀宗昨日下午从北京返港后会见传媒。他表示,港区国安法草案结合香港实际,并参考香港现实情况,亦已听取不少意见,希望港人对草案有信心,亦可令社会稳定。谭耀宗表示,草案的内容就中央如何发挥管辖权一事的大方向及原则,有清楚的定义和相关机制。草案的安排很大程度上尽量照顾香港情况,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作用;而中央保留一定管辖权,以应付突发及严重情况。他重申,有关极端特殊情况相信只是极少,是在特区政府无法处理下,驻港国安公署才会行使有关权力;条文内容有清楚列明,但现阶段不能提供更多的内容和例子。
国安公署不受基本法22条约束
对于草案说明列明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谭耀宗表示,公署由中央授权设立,为特别成立的公署,并非中央所属的部门,不受基本法22条约束。另外,对于行政长官应当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他表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有不同,不担心由特首指定法官会带来压力;港区国安法涉及的四大罪行有别于一般案件,过往亦未有涉及相关罪行,由专门人员处理没有问题。
另外,对于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港区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港区国安法规定;港区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谭耀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谭惠珠亦于北京返港后见传媒,她认为,国安法的案件敏感,由特首指派法官处理,是合适的安排,本质上与现时安排没分别。谭惠珠表示,根据《基本法》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继续有效,在港区国安法下,港人的法律权利受到保障,包括审讯、调查过程按无罪推定原则等,市民无须过虑。至于驻港国安公署的详情,她指出,公署的地位、职能需待草案出台才知道,但强调国安人员需遵守香港和中国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