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两岸融合发展的边际在哪里。王英津表示,目前涉台研究界对于“和平发展”“交流互动”“交流合作”“融合发展”这四个概念,目前研究界存在着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我们只有厘清了它们之间关系,才能避免出现表述上的不规范现象。为此,我们需要廓清它们的含义、厘清它们的边际,以便更好地运用这些概念及相关政策来指导我们的实践,从而避免出现将交流工作当作融合工作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31条、26条、11条、农林22条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措施。从形式上看,这些措施好像都是融合发展的内容,但从实质上看,有些并不是融合发展的内容,而是交流发展的内容。
在发言中,王英津还提出了落实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七项建议。第一,要回归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初始含义”,不能随意演化或偏离这一含义。融合发展概念的提出,一定有其独特价值和意义。如果融合发展这个新概念可以被过去的某些旧概念所随意取代,那么融合发展就没有提出的必要。为此,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并指导研究界和地方涉台部门正确使用这些概念,并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在涉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业已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和规范,以防止这种不规范表述继续蔓延开来。
第二,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精神,确保该政策在实践中“不走形、不变样”。走形变样的惠台措施,不符合两岸融合发展政策的初心。从短期来看,或许危害没有那么大,但从长远来看,其危害性不可低估。试想,如果因为实施中的“走形变样”而导致融合发展政策成效不彰,那么,这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但如果把后者误认为前者,就很容易将问题归因于融合发展政策本身,进而很容易将融合发展政策葬送掉。
第三,拓展和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领域。目前,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仅限于台湾同胞来大陆就业、学习、创业、生活四个领域,未来有待于在此基础上向更广阔的经济社会领域扩展。
第四,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尽早推出两岸文化融合的提法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不要轻易将两岸融合发展上升到政治融合和法律融合的层次。
第六,建议完善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链。“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执行监督——责任追究”是一个完整的政策链。没有严格的考核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政策执行就失去了保障。目前,融合发展的政策链并不完善,缺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必须予以补全。着重建立落实中央融合发展政策的考核考评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干部的晋升直接挂钩。
第七,力戒和消除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央融合发展政策中的形式主义现象。从目前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惠台政策的情况看,在个别领域存在着形式主义现象。从现实看,目前很多政策措施处于悬置状态,根本无法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