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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月刊第317期内容介绍
http://www.CRNTT.com   2024-05-12 00:12:28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联合发表了《伪命题带来的真问题:论“法理台独”现实危害》一文。该文指出,“台独”分裂势力认为,在台湾地区“法律”,尤其是“宪法”层面正式宣告“独立”, 对于“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具有尤为关键的构成性意义。大陆学界也多从这一角度认识“法理台独”的现实危害。然而,从学理推导之,台湾当局始终是仰赖更高权威存在的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台湾并不具备“国家资格”,台湾也不可能通过非法、无效的“单方独立宣言”取得“国家资格”,因而“法理台独”在目标意义上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伪命题”。鉴于狭义的“法理台独”仍会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广义的“法理台独”还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台独”分裂势力为实现“法理台独”目标而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构成我们在反“台独”斗争中需密切关注的“真问题”。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李梦然、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特聘教授李非联合发表了《两岸企业合作发展路径方式变化与前景》一文。该文表示,两岸企业合作发展的路径选择因合作企业所掌握的资源不同而有所差异。两岸企业合作创新是企业合作发展的根本出路,转型、升级、转移等方式已成为两岸企业合作发展的主要选择。由于两岸企业合作是企业适应经济环境发展变化而做出的一种应对措施,基于合作动力机制,两岸企业采取某种政策措施推进企业合作发展的目标,并产生影响企业发展、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的经济效应。

  本期“港澳”栏目刊发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构建与协调——以欧盟和美国经验为镜鉴》一文。该文作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谈萧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探索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独特优势,但目前尚存在遵循制度不同、标准差异较大、制度衔接较差等法律难题。探寻外国经验发现,欧盟涉及多关境、多司法区, 美国则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二者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共享规则,对于大湾区具有镜鉴价值。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共享的立法理念上,欧盟强调个人数据严格保护基础上的跨境流动或共享,美国则强调共享基础上的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共享的监管模式上,欧盟是主动型监管,美国是限制型监管。二者的共性规则有: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知情-同意”规则;明确的金融数据流动共享者法律义务与责任;高效协调的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监管机制。欧盟和美国的经验能给大湾区带来防范个人金融数据流动共享法律风险、构建金融数据流动共享法律规则、协调金融数据流动共享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启示。大湾区需要强化金融数据管理制度的对接、提升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水平、构建金融数据流动联合监管机制。

  本期“南海”栏目刊发了《中国与东南亚南海声索国双边渔业合作路径与挑战》《赖清德执政后台湾可能的南海政策走向与风险》两篇文章。

  海南师范大学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泽民发表了《中国与东南亚南海声索国双边渔业合作路径与挑战》一文。该文通过梳理我国与东南亚声索国的双边渔业合作实践,总结不同渔业合作路径安排,探讨不同合作安排对继续深化渔业合作的影响,同时分析东南亚声索国有关渔业合作的立场,认为东南亚声索国主张的“渔业合作”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内涵,影响了渔业合作的深化,最后提出进一步推进双边渔业合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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