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为两地开展安排商签提供了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中也包括在司法领域的探索、实践。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香港回归以后保持原有法律制度不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是我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商签有关司法协助安排的法律依据。
第二,两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开展司法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内地与香港同根同源、血脉相连,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命运共同体。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人员交往日益频繁密切,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由此相应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益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纠纷。通过开展司法协助工作有效促进纠纷化解、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两地人民福祉,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第三,两地司法法律界的密切合作为安排商签创造了有利条件。2006年之前,两地先后签署了司法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协议管辖案件判决互认等三项安排。其后,由于各方面原因,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陷入停滞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更加关心香港繁荣稳定发展,大力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倡导香港、澳门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新时代为两地司法协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注入了新动能。自2015年以来,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进入快车道。2016年3月,我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会谈纪要》,划定了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三步走”目标。2016年12月、2017年6月,分别签署了委托取证安排和婚姻家事安排,如期完成了前两步目标;《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标志着《会谈纪要》确定的第三步目标也已顺利完成。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商事案件安排》的磋商过程?
答: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间开展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司法协助,是回归以后两地法律人面对的崭新课题和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成就重大、意义非凡,同时挑战和难度也前所未有。本安排涉及覆盖面广,需要应对两地法律制度、司法理念乃至立法技术、语言风格等方方面面的差异。需要在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的基础上,将互信合作、造福于民的原则共识,转化为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制度规范。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两地法律人志不避难、事不求易,种种困难幷没有成为阻挡我们前行的绊脚石,反而成为了见证我们不断前进的铺路石。2017年8月,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我院起草了安排初稿。一年多以来,两地进行了五轮当面磋商、数百次电话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逐条逐字逐句反复推敲,最终达成了该安排。如果没有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这项挑战空前的任务,是难以想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