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兴奋剂正式入刑对于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进而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都将发挥深远的影响。
兴奋剂入刑将对意图使用兴奋剂的人产生极大震慑作用,但陈志宇指出,这一规定并非针对运动员,而是对准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因为国际反兴奋剂界普遍认为,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往往与辅助人员密切相关。
2021年即将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便指出,“参与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包庇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应当受到比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把这些辅助人员通报给主管部门(从而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是遏制使用兴奋剂的重要措施”。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兴奋剂犯罪条款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陈志宇说:“我们一直主张,推动兴奋剂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刑事责任,他们的问题仍交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规则处理。”
“兴奋剂入刑要着重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势头,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此前的司法解释将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不过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与兴奋剂有关的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规制。
与此同时,行业和行政处罚又显得力度不足,兴奋剂入刑后弥补了中间的空白。
陈志宇指出,组织、强迫、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实施对象不属于未成年人、不涉及国家考试,那就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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