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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选举制度与香港新时代发展——第六届“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讨会20日在港举办(中评社 张心怡摄) |
新制度符合宪法与基本法
谭惠珠提到,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此,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是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并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及基本法,港区国安法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
谭惠珠表示,该决定只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出修改,并没有修改第45条和第68条的条文,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没有改变。例如选举委员会的背景组成,完全符合第45条所说的行政长官选举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因此,只要改变人数或职权,就可以符合第45条的要求去进行普选,关键是先落实和贯彻由爱国者为主体管治香港的原则。
选票并不等于民主
谭惠珠指出,香港的民主制度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模式,而必须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把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必须从香港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促进香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衡参与;必须以提高特区治理效能为追求,有利于实现良政善治,为全社会造福。
她续指,然而,回归之后,虽然立法会的直选议席成分不断提高,但香港的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我们看到,反对派不断政治化经济社会民生议题,在立法会利用规则漏洞“拉布”,拖延各项议程通过,又不断透过司法覆核,阻碍重大基建工程进行;反对派以民主抗共的意识形态主导选举,大量激进派或无从政经验的政治素人顺利进入议会,但当选之后,不仅瘫痪立法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宣扬分裂、“港独”,要把香港社会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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