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钟维:期货立法要解决四个瓶颈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0-06-02 11:51:33


  中评社北京6月2日电/据中国参考报报道,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钟维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如今已颇具规模。截至2020年4月,按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计算,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但在期货市场日渐繁荣的背后,也隐伏着期货立法滞后的问题。在我国,规制期货市场的最高层级法律文件是十多年前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期货条例》)。目前,《期货法》起草工作已经进入快车道。在提升期货市场法治化水平的进程中,需要着力解决以下瓶颈问题。

  期货法调整范围的核心与扩张

  在金融行业延续部门立法的现实格局下,如何妥当界定期货法的调整范围,以填补监管空白,是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期货条例》在设定调整范围时,主要采用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两个要素。在交易方式方面,调整的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公开集中交易活动;在交易对象方面,调整的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即《期货条例》调整的只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期货交易,此种限定列举的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发展,市场对采用新形态合约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不断增长,这就要求期货立法应将各种采用期货交易机制的合约品种概括性地纳入其核心调整范围。与此同时,随着场外市场的迅速发展,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方式与风险控制的要求之间难以有效匹配,有必要将期货法调整范围扩张至场外市场,从而将期货法塑造为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法律。由此,才能明确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核心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期货法的延伸监管。

  期货市场的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既包括对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又包括对各参与者的市场行为的监管。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是两种形态相异但密切联系、动态互补的监管方法。主体监管以事前监管为主,具有基础性。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交易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等,对这些市场主体,国家主要通过市场准入、信用维持和日常检查等手段,以确保这些参与主体的适格与合规。然而,我国期货市场参与者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比如部分期货交易所已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而不再是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有可能单独设立并提供跨市场结算服务,而不再是某个期货交易所的附属机构;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明显加强,而不再只是境内投资者参与的市场,等等。这些都对传统的主体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予以妥当回应。行为监管主要指针对异常交易行为和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只有在异常行为或违法行为出现后,才能予以监管介入或查处。因此,行为监管主要以事中和事后监管为主。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各种市场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为在跨期货和现货市场、跨衍生品和基础资产市场中从事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提供了外部环境。只有进一步丰富行为监管的制度工具,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查处跨市场违法行为。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