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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媒体不得接受外国与陆港澳刊播广告
http://www.CRNTT.com   2018-12-06 17:54:41


徐国勇。(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2月6日电(记者 杨腾凯)“内政部”6日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删除罢免不得宣传的规定。增订曾违反《“国家安全”法》遭判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大众媒体刊播竞选或罢免广告时,应公开出资者资讯;大众传播媒体不得接受外、陆、港、澳人士及团体委托刊播广告,违者最高可罚新台币1000万元。

  “内政部”6日举行部务会报,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于会后发布新闻稿,作上述表示。

  “内政部”表示,这次的修法重点之一,是要健全“总统”“副总统”选举之作业规范,因此明定政党于最近一次区域、“全国”不分区及原住民“立委”选举得票率达5%以上均可推荐“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中央选举委员会”也应建置电子系统,提供候选人以连署方式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同时配套删除罢免不得宣传规定,将本法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歧异规定修正为一致。

  “内政部”指出,同时有鉴于曾受境外敌对势力指示之人,进行刺探、搜集、泄漏“国家机密”,或发展组织等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及侵害“国家”法益,为防止犯罪判刑确定者,继续藉着选举取得候选人身分,因此草案增列违反《“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情报工作法》相关规定,经判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之规定。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在防杜假讯息及境外势力影响选举规范部分,这次修法特别参酌美国“诚实广告法草案”(Honest Ads Act)规范,定明大众传播媒体刊播竞选或罢免广告,除现行应载明刊播者姓名外,对于出资者及其相关资讯亦应一并公开,应遵行事项则授权“中央选举委员会”订定办法,以使竞选或罢免广告资讯更透明。

  另外,为遏止“外国”势力介入台湾选举、罢免活动,也增列大众传播媒体不得接受外、陆、港、澳人士及团体委托刊播广告,违反者将处新台币20万至1000万元,或该广告费2倍以下罚锾。

  “内政部”强调,《“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完备选举罢免作业规范,以及维护选举、罢免活动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积极作用,如能顺利完成修法,最快下(第15)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就能适用修正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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