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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在杭州拱墅区连通港搭建排出口预处理系统 |
明确要求 深化河湖长制标准建设
2018年,浙江持续深化河湖长制,于年初制定了《浙江省河(湖)长设置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河(湖)长设置总体原则和设置的具体要求,在河长制的总体框架下,将湖泊水库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确立各级湖长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水库湖长原则上由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担任。
随后,浙江省又出台实施了《关于深化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和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建立“一湖一档”,编制“一湖一策”。
除了出台河湖长制意见规范,浙江省还完成3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作,编制了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该标准实施后,既能每年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又可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和污泥处置,对全省地表水水质进一步巩固提升起到了标准助推和制度保障作用。
强化监督 实施督查调研
2018年3月,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副主任、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以淼带队开启了新一年首轮专项督查,就2月份未达到国家“水十条”年度考核目标的断面,现场查找问题原因,约谈有关县、乡、村三级河长,督促当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
“第一次作为河长被约谈,感到压力很大,但对我们的污染防治工作是促进。”在这轮督查中,因河道水质总磷略微超标,未到达II类水的考核要求被约谈的丽水市松阳县县委副书记、松阴溪河长王立武坦言。
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督查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8年3月开始,类似的督查,省治水办(河长办)每月都组织开展一次,即“一月一督查”。这种督查主要采用现场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不定时间地点、不打招呼地直奔现场、直接检查和打分,对检查中发现的比较严重问题,及时进行了现场记录和摄影、摄像,并第一时间报告反馈、约谈河长。
除了‘一月一督查’,2018年浙江省还实行了‘一月一提醒’、‘一月一通报’、‘一月一考评’督查机制,通过着眼“日常”、紧盯“平时”,切实做到“督”在日常,“考”在平时,变年终考核为过程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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