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相关说明中,清楚描述了现时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煽动港人反中反共……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
事实上,纵使2003年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也不能制止现时的“黑色暴乱”行为。根据该条例,在香港未有正式发生“武装叛乱”之前,不管多乱,也不违法,根本不能够及时制止已经出现的种种“颠覆”和“分裂”行为,必须等待“贼过”才“兴兵”。说白了,2003年的所谓国家安全立法,根本是骗自己骗他人的“特洛伊木马”,不附合基本法的要求,也根本保障不了国家安全。
当前严峻的国家安全危机,是香港出现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出现了“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等的行为和活动。
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的“决定”,直接针对了以上四种情况,授权人大常委会制订“独立成章”的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同时,责成香港特区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
暴乱期间,有香港反对派政客公然游走海外,游说外国政府制裁国家和香港,意图藉威胁损害国家和香港的利益,逼迫中央和特区政府就范,行为上已经属于“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按内地《国家安全法》全国通用的标准,已触犯了《刑法》下的“背叛国家罪”。
昨天起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特区政府必须对这些公然的“叛国”行为予以正视,从速筹备重启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与时俱进
人大的“决定”,清楚表达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该如何维护国家安全所抱的立场,就是要充分发挥基本法的既有机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通过23条本地立法和附件三引入全国性法律的安排,让经香港本地立法的国家安全法律,和中央制订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国家安全法律,在基本法框架下“双轨并行”,互相补足,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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