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的经验,梁振英谈了四点意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方式是民主的,条文方式是有民意基础的。基本法起草工作用了将近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动征求意见,反覆讨论,深入讨论和理性讨论。
第二,“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具体的,是根据法律和依靠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批准书互换之后,马上开展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在1988年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1989年公布了草案,最后在1990年正式颁布了基本法。基本法不仅是香港法律,更是全国性法律,全国遵守。要评价“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要以基本法实施为标准。
第三,基本法的条文是实事求是的。关于香港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的界定,对自愿生育权利的依法保护,以及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国香港名义进行船舶登记等条文,既体现了一国原则,又照顾现实情况,为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奠定基础。
第四,实施“一国两制”后,香港的经济发展成绩斐然。相比英殖时期,香港居民的自由、民主、法治权利相对提高。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和物流中心地位得以巩固,进一步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