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乃已故邓小平先生为实现殖民统治下的香港顺利地回归祖国而设计的具有创新性的宪制安排。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已明确“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原则及特点,其后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更详细的规定。“一国两制”的宪制设想于1997年在香港付诸实践,今年7月1日,我们将迎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在今天的会议上,本人将简要回顾“一国两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及本人对“一国两制”实施至今的思考。
基本法乃根据两个基本原则起草——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的原则,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基本法规定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延续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它亦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架构,界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力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除国防及外交事务以外的大部分领域。在涉外事务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亦被赋予了相当大的对外事务权力。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加入世贸组织及参加奥运会;其亦能够就商业、贸易及投资、互认以及执行仲裁裁决,以至引渡逃犯等事项与外国订立国际协议。
与此同时,基本法亦规定了中央政府对香港行使管治权,例如行政长官由香港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任命的权力、将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自治范围之外事宜的权力,以及解释及修订基本法的权力等。
基本法亦载有两条重要条文,回想起来,该等条文决定了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并在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影响较大。第一个为基本法第23条,其要求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的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禁止叛国、分裂国家、颠覆、煽动叛乱等行为。在起草基本法时,考虑到有关禁止“反革命活动”的中国内地法律并不适用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以确保国家安全。
基本法第二个影响深远的条文为规定香港政治制度发展方向的条文。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并不民主,但基本法的起草者在1980年代末的起草谘询过程中,积极回应众多香港市民表达的民主化愿望。因此,尽管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部分由功能组别、部分由普选产生,惟亦规定政治体系的终极发展方向为实现行政长官及所有立法会议员的普选。
众所周知,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曾经尝试通过立法落实基本法第23条规定,但是在“泛民”的强烈反对下以失败告终,国家安全立法因而成为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而基于担忧及害怕,自2005年以来,并无行政长官尝试就第23条立法。 |